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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高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暂行办法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以人才建设为高新区产业升级、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新兴产业发展和“双创”行动等,提供坚强有力的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根据中、省、市人才建设方面有关政策,并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 高新区重点引进以下范围内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 1.重点引进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及医药器械、新型合成材料三大主导产业及其上、下游配套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 2.重点引进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前沿新兴业态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 3.重点引进企业经营管理及高技术服务业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 第二条 高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进入国家“千人计划”、陕西省“百人计划”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带头人和团队; 3.获国家级自然科学、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和团队; 4.拥有国内顶尖或国际先进水平科研成果,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较高学术水平,在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和专长的高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及团队; 5.自带项目、资金、技术、团队到高新区领办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人才和团队。
第二章 标准和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遵守中、省、市的各项法律法规,拥护和支持高新区的各项方针、政策及开发建设事业。 第四条 本办法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其中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且具有相关法定机构认可或组织授予的与其身份相匹配的证明文件;团队人员应不少于3人,平均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且在业内被广泛认可。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人才和团队可放宽年龄和学历限制。 第五条 本办法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其就职或服务的企业,企业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必须登记在高新区,同时企业发展前瞻性好,无违法违规行为。属自主领办或创办企业的人才和团队,其领办或创办企业的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及个人纳税关系必须登记在高新区。 第六条 在高新区辖区企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除外)属专职就职的人才和团队,其中人才必须与企业签订六年以上(含六年)的劳动合同,团队必须与企业签订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劳动合同;在高新区辖区企事业单位属兼职性、间歇性、阶段性服务的人才和团队,服务期限以签订的服务合同期限为准,但原则上不低于一年;属自主领办或创办企业的人才和团队,从企业设立起,六年内企业不得迁离高新区。 第三章 引进的方式 第七条 积极发挥企业引进人才和团队的主体作用,可通过岗位聘用、项目聘用、兼职聘用、短期聘用、课题研究、技术攻关、技术咨询等方式,引进企业急需人才和团队。 第八条 依托市场化运作机制,以人力资源外包的形式,积极与人才中心、猎头公司、中介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公司、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组织进行对接,引进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的各类人才和团队。 第九条 依托驻外机构、华人社团、跨国公司、国际猎头公司、国际产业及行业协会等机构和组织,引进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国外专业技术人才及团队。 第十条 采取灵活多样的引人用人方式,不拘一格使用人才,在不改变人才国籍、户籍、地域和身份,不改变人事关系的前提下,以提供智力服务为核心,采取借调、兼职、聘用、顾问、合作、研究、攻关、咨询等方式,柔性方式引进人才和团队。 第四章 补贴及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高新区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其职级等级的不同,每月发放一定数额的特殊津贴补助。 1.对引进的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人才、陕西省“百人计划”人才,每月给予3500元特殊津贴补助; 2.对引进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带头人,每月给予2500元特殊津贴补助; 3.对引进的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科技进步、技术发明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项目主要完成人,每月给予2000元特殊津贴补助; 4.对引进的享受省级特殊津贴、省级研发机构带头人、省(部)级重大项目主要承担人,每月给予2000元特殊津贴补助; 5.对引进的经认定的高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每月给予1500元特殊津贴补助; 6.对引进的自带项目、资金、技术、团队到高新区领办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人才,每月给予1000元特殊津贴补助。 第十二条 高新区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特殊津贴补助享受期限为48个月,共计4年,实行按月发放特殊津贴补助的方式。期间,未满48个月离开高新区的,从离开当月起停止发放特殊津贴补助。 第十三条 高新区对以借调、兼职、聘用、顾问、合作、研究、攻关、咨询等柔性方式引进的临时性高层次人才,根据其正式入区后的实际工作月数,发放特殊津贴补助。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在享受48个月特殊津贴补助期间达到更高职级等级的,按其取得更高职级等级发放特殊津贴补助。 第十五条 高新区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在高新区工作期间,取得的科技成果和荣誉,经评审后,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贴和奖励: 1.对在技术、工艺、装备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且世界领先的,经评审认定后,属个人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安家及生活补贴,属团队的一次性给予150万元的安家及生活补贴;属国内领先,且具有一定的推广和应用价值的,经评审认定后,属个人的一次性给予80万元的安家及生活补贴,属团队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安家及生活补贴; 2.对在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配套聚集发展、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发展、地方经济财税等中做出巨大贡献的,经评审和实地考察属实后,属个人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安家及生活补贴,属团队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安家及生活补贴; 3.对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个人或团队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个人或团队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市级荣誉称号的,个人或团队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高新区对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在高新区领办或创办高科技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和建立研发机构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贴扶持: 1.对自带项目、技术、资金到高新区领办或创办高科技企业,且企业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正式达产达效后,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10%的创业扶持补贴,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对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根据项目技术含量、产品市场竞争力、产品附加值等综合评价,在成果转化量产后,根据评价等级的不同,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70万元、40万元的补贴扶持; 3.对在高新区建立研发、试验、检测等中心的,按照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的认定标准,在研发平台正式建成运营后,分别一次性给予8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补贴扶持; 4.对技术国际领先,产业辐射和带动作用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十分显著的创新创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政策,在项目达产达效后,且经评审和实地考察,可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的补贴扶持。 第十七条 高新区对在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引进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对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进入国家“千人计划”、陕西省“百人计划”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一次性给予单位或个人50万元奖励; 2.对引进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带头人和团队的,一次性给予单位或个人40万元奖励; 3.对引进获国家级自然科学、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和团队的,一次性给予单位或个人35万元奖励; 4.对引进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和专长的高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及团队的,一次性给予单位或个人30万元奖励; 5.对引进自带项目、资金、技术、团队到高新区领办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单位或个人30万元奖励。 第五章 支撑及保障 第十八条 高新区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团队从事技术改造、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项目的,优先纳入中、省、市及高新区的资金及政策扶持范围,并全程跟进服务。 第十九条 高新区建立金融机构与高层次人才及团队领办或创办企业之间的绿色信贷通道,为企业贷款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二十条 高新区引进的国内高层次人才及团队人员的配偶、子女一同来高新区就业、入学的,配偶就业的先由用人单位安排,无法安排的,由高新区管委会协调解决;子女入学的由居住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入、转学手续。需迁移户口定居的,由定居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 高新区引进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的,由高新区管委会配合本人及其外国籍配偶、子女办理相关签证/居留许可手续;愿意在咸阳高新区永久定居的和愿意加入中国国籍的,由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和加入中国国籍手续;配偶就业的先由用人单位安排,无法安排的,由高新区管委会协调解决;子女入学的,由高新区管委会协调居住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入、转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高新区引进的区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可参照中、省、市相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由高新区管委会协调办理其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第六章 管理与程序 第二十三条 高新区成立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组长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担任,小组成员由管委会各分管领导担任。“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局长兼任,成员由经济发展局、综合办、财政分局、招商局主要负责人员组成。办公室主要负责制订落实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制订人才引进中长期规划、协调解决人才引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二十四条 高新区设立“咸阳高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纳入高新区年度财政预算;专项基金额度设置为每年1000万元,年度使用据实支出,总额不足可予以适当追加;“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立足主导、广泛引进、贡献论绩、公开透明、精准支持”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高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其中,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评审办法等政策性文件的制订,受理并发布申报项目;综合办负责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财政分局负责编报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局负责投资项目及研发平台先进性的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监察室负责对“专项基金”使用的重点环节和结果进行纪检监察。 第二十六条 高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每年末对资助对象进行考核,对资助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并向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的年度总结报告,总结和评估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对业绩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相应资助,同时于次年初,对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具体实施流程及其它相关事宜,以具体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定试用期为一年。一年期满结束后,依据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对办法进行重新修订和完善,然后向社会正式公布、实施。 下一篇人才孵化政策 |